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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印發

          最后更新:2020-01-18 11:09:27 文章來源:國務院國資委新聞中心 

          為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強化國有資產監管,有效指導和督促中央企業對存在的風險和問題做好整改落實工作,國務院國資委網站1月15日發布了《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下稱《提示函》)和《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下稱《通報》)。

          《提示函》突出事前和事中監管,明確國資委將對中央企業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風險和問題進行提示,旨在抓早抓小、預防為主、警示為先;要求中央企業針對提示函事項積極采取措施做好風險防控和整改落實工作,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確保風險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通報》強化事后監督問責,明確國資委將對中央企業已經發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進行通報,發揮警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用;要求相關中央企業對通報事項及時傳達部署,認真制定和執行整改工作方案,并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各中央企業要對通報事項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問題做好相關整改落實工作。

          兩個文件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國資監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態,對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加大對中央企業存在風險和問題警示力度,指導和督促中央企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切實做好相關整改落實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提示函是指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提示特定中央企業有效應對、整改存在風險和問題的公文。

          第三條 提示函主要適用于中央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力度不夠,進度緩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執行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以及國資委黨委規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國資監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動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董事會運行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較大風險隱患的;

          (五)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報告情況不準確、不及時,可能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落實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達標的;

          (七)在國際化經營、國際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為不當,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第四條 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中央企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按照相關工作程序,擬制提示函,報經分管委領導審簽后,統一編號,以國資委辦公廳函件形式向有關中央企業印發提示函。

          第五條 有關中央企業收到提示函后,認真組織落實,明確相關企業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的工作責任,對提示函事項進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風險防控或整改落實工作。

          第六條 對于提出的風險事項,有關中央企業應當開展全面排查,準確評估風險涉及的范圍、影響程度等,積極應對風險,做好企業間風險隔離。

          第七條 對于需要整改落實的事項,有關中央企業要嚴格對照相關整改要求,細化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切實整改落實到位。

          第八條 有關中央企業應當在收到提示函10個工作日內將風險防控或整改落實工作方案報送國資委;對提示函事項持有異議的,應當正式向國資委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第九條 有關中央企業要按照確定的工作方案,積極采取措施防控風險,落實整改要求,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并通過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巡視巡察等工作,確保風險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第十條 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事項,有關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可能造成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有關中央企業在提示函事項辦結后,要將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國資委。

          第十二條 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業提示函事項的監督檢查工作,跟蹤評估整改成效,切實消除風險隱患,提升國資監管效能。

          第十三條 國資委將定期匯總分析提示函反映中央企業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資監管政策制度,并將典型性、普遍性、多發性和系統性問題納入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對提示函事項整改不及時、不徹底或敷衍整改的中央企業,進行約談、通報;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加快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有效開展對中央企業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的通報工作,發揮警示教育和懲戒震懾作用,強化整改落實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通報是指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對中央企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違規問題和資產損失事件,在中央企業范圍內予以批評、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條 通報主要適用于中央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落實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重大問題或產生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嚴重違反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以及國資委黨委規范性文件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規定的;

          (四)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董事會運行中存在突出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重大風險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業未按規定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或惡意瞞報漏報謊報,對國資監管工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對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監督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拒絕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復整改不到位的;

          (七)在國際化經營、國際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為不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需要通報的事項。

          第四條 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發現中央企業存在上述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按照有關工作程序,擬制通報稿,報經委主要領導審簽后,統一編號,以國資委函件的形式向各中央企業印發通報。

          第五條 有關中央企業收到通報后,及時傳達部署,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領導班子成員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分析通報事項產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確整改措施、責任主體和時間進度,認真落實整改要求。

          第六條 有關中央企業在收到通報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作情況及整改工作方案報送國資委。

          第七條 有關中央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立即糾正違規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減少或挽回資產損失,有效防范類似事件發生。

          第八條 有關中央企業內控(風險)管理部門對照通報事項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控制度,優化管理流程,強化內控體系有效執行,切實提升內控體系管控水平。

          第九條 有關中央企業審計部門、企業內部巡視巡察應當將通報事項納入年度工作重點,強化對企業重大風險和問題整改工作跟蹤檢查力度,檢驗整改工作成效,確保整改工作落實落地。

          第十條 對于通報事項涉及違反黨規黨紀、違規經營投資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有關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對于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通報事項,有關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向國資委報告整改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有關中央企業對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后,要將整改工作開展情況、具體舉措、整改成效及人員處理情況等形成專項工作報告,正式報送國資委。

          第十三條 各中央企業要從通報事項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主動開展對照檢查,發現類似問題應當按照通報相關要求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 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業通報事項整改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整改成效,推動企業不斷完善內部管控機制。

          第十五條 國資委將定期匯總分析通報反映中央企業存在的重大風險事件和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國資監管政策制度,并納入年度綜合檢查或專項檢查范圍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六條 國資委對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的中央企業,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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